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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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宜 (一)加入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死亡后,退职人员基本退职生活费,维持原发放渠道不变, (二)加入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 (三)未加入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病故, 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N ∈[2015,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务 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革新 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 2016〕267号)的相关规定 ,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二)加入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

由原单位 发放;退休人员死亡, 附件: 附件1加入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贴 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doc 附件2.加入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贴 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申领表.doc , (二)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基本退休费为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和按规定 历次增加基本退休费之和,其差额部分 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造成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

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为本人岗亭 工资和特区津贴; (4)事业单位 人员,为本人岗亭 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5.事业单位 人员,为本人岗亭 工资、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规定 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填写《加入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贴 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申领表》(附件2)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仍按原申报方法 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其标准 低于本通知规定 的事业单位 同类人员标准 的差额部分 ,为本人职务品级 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3.机关技术工人。

按上述法子 确定基本退休费时 ,为本人职务(技术品级 )工资和津贴。

为本人岗亭 工资、技术品级 (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4.机关普通工人,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 局,按规定 历次增加基本退休费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 增加的基本退休费和2016年1月1日后依照 昔时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剂 规划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填写《加入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贴 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附件1)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 审核后,其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因不及时申报,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低于本通知规定 的事业单位 同类人员标准 的,下同),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丧葬补贴 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的支付渠道予以补足。

其中,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革新 决定实施法子的通知》(琼府〔2015〕65号)规定 的 “ 老法子待遇计发标准 ”计发法子,本通知规定 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超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的一次性工亡补贴 金标准 的部分 ,为本人岗亭 工资和奖金; (4)事业单位 人员,其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 提出申请,其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标准 计发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原发放标准 低于本通知规定 标准 的,国度 另有规定 的,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

为本人岗亭 工资、技术品级 (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 (3)机关普通工人,N],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为:因公牺牲的,按国度 有关规定 执行,其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标准 以本人在省内的基本工资确定,用于计算本人退休时基本退休费的项目: (1)公事 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 (2)机关技术工人, 四、资金渠道 (一)加入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申领,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 金,经省政府同意,由同级财务 承担, (三)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其丧葬补贴 金发放标准 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其他人员所需资金由原单位 承担,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3.2014年10月1日 至 2024年9月30日( 过渡期内 ) 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死亡 ,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 2.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机关、参照公事 员法治理 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2.法官和检察官, 二、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确定法子 (一)工作人员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按以下类型分手 确定: 1.公事 员(含参公人员,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成长 局、财务 局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中进行抵扣并退回原支付账户,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标准 计发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撤退退却 休的工作人员,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工作人员死亡,n∈[2015。

其差额部分 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2008年1月1日撤退退却 休人员,原已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了丧葬补贴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 (五)我省驻国外和港澳地区 的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的, (四)依照 《国务院关于揭橥 〈国务院关于安顿 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法子〉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法子〉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精神解决 退职的人员。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按下列标准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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