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

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0-02-18 14:06 浏览: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 二、丧葬补贴 金标准 统一为4000元, 五、事业单位 转企改制后加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加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 (含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 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级各单位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现就加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 ,国度 出台新规准时 。

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务 厅 2013 年12月31日 ,下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三、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

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跨越 15年的,其遗属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务 厅关于调剂 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贴 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贴 费标准 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务 厅关于调剂 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 规定 的标准 领取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

如低于事业单位 标准 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其遗属依照 上述规定 领取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其差额部分 由改制后企业在原提留的经费中予以补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人社发[2013]244号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关照各市、县 ( 市、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 局,按其规定 执行,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最多增发15000元,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贴 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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