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调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贴 费和抚恤金标准

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0-02-19 12:33 浏览:

三、遗属抚恤金标准 : 1,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给, 五、参保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死亡的,由于依照 本通知规定 将相应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 ,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四倍发给; 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的,其遗属按本通知规定 的标准 领取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贴 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 (含未解决 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标准 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法子革新 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24号)相关规定 执行,下同)人员死亡后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丧葬补贴 费的规定 执行,未解决 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遗属抚恤金。

死亡后丧葬补贴 金依照 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 发放,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 :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给, 二、丧葬补贴 金标准 :企业退休(含退职, 国度 出台新规定 后,未解决 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

原文如下: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务 厅关于调剂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法子的关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各有关单位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

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三倍发给; 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不满15年(180个月)的, 四、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务 厅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调剂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 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中的其他项目可由企业依据 实际情况继续原渠道执行。

现就加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 ,依据 缴费年限长短,原渠道不再支付此两个项目资金。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务 厅近日印发《关于调剂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法子的通知》,死亡后丧葬补贴 金依照 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 发放,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由省人社厅、财务 厅另行颁布 ,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倍数发给,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五倍发给,第一条第1、2款规定 的项目,《通知》指出,未解决 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国度 规定 的标准 执行, 缴费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的,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贴 金标准 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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