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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0-04-17 12:09 浏览:

2013年4月7日 ,抚恤金标准 计算公式为: 抚恤金=本地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 10 × 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丧葬补贴 金、抚恤金标准 ,待国度 出台相关政策后,按1年计算, 缴费年限少于1年的,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法子仍执行我省原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三、加入 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差额部分 返还给法定继承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国度 政策出台后,低于国度 规定 标准 的部分 赐与 补发,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及时予以调剂 ,请遵照执行,按10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治理 局 2013年5月21日 关于加入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标准 的暂行法子 吉人社办字[2013]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现就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领取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制定以下法子: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抚恤金标准 以本地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

按国度 统一规定 执行,加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小我 , 二、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暂执行以下标准 :丧葬补贴 金1200元,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治理 局转发《关于加入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标准 的暂行法子》的关照吉社保[2013]4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各行业有关单位 : 现将省人社厅《关于加入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贴 金和抚恤金标准 的暂行法子》(吉人社办字[2013]32号转发给你们,抚恤金标准 低于小我 缴纳养老保险费划入统筹部分 的,计算到月)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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