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

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0-04-19 19:11 浏览:

保障城乡居民待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

第二条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贴 法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务 局可依据 经济成长 状况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贴 金标准 进行调剂 ,并由市、区两级财务 按现行比例承担,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本法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结合我市实际,市直各委、办、局,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 各区人民政府,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贴 金标准 为2500元。

制定本法子,有效期5年, 第三条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贴 金可与厦门市无丧葬补贴 居民基本殡葬办事 费用免除待遇同时享受, 第五条 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贴 法子》已经市政府同意,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中关于建立丧葬补贴 金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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