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贴 居民丧葬补贴

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0-07-15 09:47 浏览:

发放丧葬补贴 ,如有冒领、骗领行为。

第三条 本法子对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 ,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整决,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火化 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

2009年1月1日 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贴 居民丧葬补贴 法子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资料 准确、齐全的,年终依据 实际产生 额进行决算,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资料 , 第十一条 丧葬补贴 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治理 ,由民政部分 依法责令退还 ; 组成 犯法 的 ,就地 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民政、财务 等部分 要建立健全财务 、管帐 治理 制度, 第四条 相符 本法子第二条规定 的死亡人员。

推进首善之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档案内容应包孕:《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 申请表》(第二联),推进殡葬革新 。

第十六条 本法子适用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后死亡的居民, 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贴 居民丧葬补贴 法子》印发给你们,领取时需携带书面受理证明、火化 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 , 第十二条 丧葬补贴 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进程 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后, 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务 、公安、民委等部分 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务 、公安、民委等部分 配合 负责辖区内丧葬补贴 相关审核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丧葬补贴 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 申请表》(一式三联); 2.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4. 死亡证明或火化 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 区居民提供死亡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书面告诉 理由,由经办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贴 ,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民政部分 核准。

第十条 各区(县)财务 部分 负责将丧葬补贴 经费列入年度财务 预算。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区(县)民政部分 为业务主管部分 , 第九条 经办人自申请当日起 20 个工作日后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丧葬补贴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后,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进行张榜公示,标准 为 5000 元, 京民殡发〔 2009 〕 107 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务 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享受丧葬补贴 ,监督检查丧葬补贴 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 资金的平安 运行。

增进 社会协调 公平 ,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 第十三条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将本地 受理的丧葬补贴 情况建档留存 10 年。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核准结果后,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贴 费待遇的居民,依照 本法子,不相符 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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