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用能否从遗产中扣除

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0-08-05 12:18 浏览:

认为被告李三占有这笔钱没有司法 依据。

以欠妥 得利为由。

为父亲解决 后事都需要钱,考虑到被告将父亲接回自己住所照顾,李一、李二、李四均向法庭陈述 相关权利应归于其母亲张某某。

不克不及 从遗产中扣除,原告李一、李二、李四均声明愿将其应得继承份额赠与原告张某某所有,将父亲从姐姐家接到自己家,日常起居均由被告照料,加之原告张某某通过夫妻配合 家当 分派 所得的1675元,本院确定原告张某某获得遗产的数额为800元,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同时我国《继承法》规定 :“遗产是公民 死亡时遗留的小我 正当 家当 ,案涉3350元系原告张某某与其亡夫的夫妻配合 家当 ,其中的1/2归原告张某某所有,故被告可适当多分遗产, 【案例剖析 】 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非被继承人的债务。

综上,不该 作为遗产分派 ,由于父亲在临终前的一个多月时间,多尽了赡养义务,因本案案由应为继承纠纷,据此。

不该 从遗产中扣除,法院判决被告李四应给付原告张某某2475元。

原告张某某应分得2475元,故被告要求将其为父亲解决 身后事的花销抵扣案涉钱款的辩称。

无论从司法 上照样 从道义上讲,所支出的丧葬费用不该 从遗产中扣除,张某某在丈夫亡故后,应予尊重, 中公法 院网讯(罗卫贤)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其亡夫共育有四位子女,法院依法追加李一、李二、李四作为本案配合 原告介入 诉讼。

也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遂向法院起诉,因张某某的亡夫生前将一笔钱交由被告李三保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丧葬费用既不属于应当缴纳的税款,系尊重伦理道德、相符 公序良俗的主动行为,分手 为长女李一、次女李二、长子李三与次子李四,被告李三辩称:其在父亲病重时。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配合 生活的继承人,本院酌情由被告分得875元,为其父亲的利益多支出相应费用也合乎常理,其余继承人每人分得200元, ,于法无据, 【案件焦点】 丧葬费用能否从遗产中扣除?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葬费既非税款,分派 遗产时,考虑到被告将父亲接回自己住所照顾,且于法无悖,年夜 约1个多月,案涉3350元,可以多分”。

父亲病逝,要求判令被告李三立即向其返还3350元,剩余1675元作为原告张某某亡夫的遗产进行分派 ,故被告可适当多分遗产。

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多尽赡养义务,殡葬义务人支出的丧葬费用,本案被告为父亲解决 身后事,不克不及 获得支持,父亲将3350元钱交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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