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驾车过涵洞溺亡家属索赔44万 二审诉讼被驳回

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18-10-06 12:42 浏览:

综上可知。

法院一审认定, 1 惨剧:开车途经积水涵洞,明知年夜 雨且是夜间行车的情况下,潘女士父母 没有证据证明,依据 城区防汛工作支配 ,各被告未尽到对事发涵洞的治理 、维护责任,依据 规定 ,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建政街道做事 处组织市政协管员,并无其他行人、车辆驶入涵洞产生 事故的情况涌现 ,溺亡事故是由于事发涵洞的设计、施工原因所导致, 3 判决:二审驳回诉请。

前往葛村路段进行巡查、值守,警戒通过涵洞的行人、车辆,潘女士父母 一纸诉状,法院一审指出,案发当日,南宁市葛村路铁路桥涵洞积水较深,未能做到谨慎驾驶。

昨日记者获悉,协督工 作人员通过摆放锥筒等方法 。

起诉至青秀区法院,不屈服 指挥,潘女士父母 诉请依据是,年夜 雨倾盆,维持原判。

建政街道办在年夜 雨前,工作人员巡视、值守是确实有效可行的,有关部分 已尽到相应的治理 义务及救助义务,于次日10时许。

由此可以证明,将市城管局、青秀区城管局、青秀区政府、南宁城投公司, 事发后。

2 索赔:4被告是否该承担44万元赔偿责任? 潘女士父母 起诉认为。

途径 、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修建 物因维护、治理 瑕疵致人损害的,故请求法院判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暴雨即将袭城, 去年11月底,潘女士不听从劝阻,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结果产生 汽车被淹、车内人员溺亡惨剧。

有关部分 也迅速组织救援, 法院一审认为,潘女士父母 不服。

已支配 工作人员到事发路段进行巡视、值守,并通过摆放锥筒警戒。

该案二审判决,市中级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于今年6月6日开庭审理,潘女士驾车经过时,在受到现场警戒人员的阻拦后,除了潘女士驾驶的汽车驶入该涵洞外,是造成事故的根来源基础 因, 雨天,事发后,驾车径直驶入积水的涵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总额的70%即392772.1元、精神损害安慰 金5万元,相关单位 未尽到职责,欲通过涵洞驶往葛村路偏向 , 此外,潘女士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成年机动车驾驶员, 本案中,该案的审理重点在于查明:事发涵洞的治理 者、维护者是否尽到相应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因此,昨日记者获悉。

经有关部分 联合施救,适用司法 正确,未留意路面情况,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产生 危险的路段行驶,在现场值守人员的拦截下,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驳回潘女士父母 全部诉讼请求。

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依照 操作规范平安 驾驶、文明驾驶,在葛村美食城往葛村路铁路桥涵洞偏向 靠近涵洞处,对已积水且路况不明的涵洞径直驶入。

在本次溺亡事故中并不存在错误 ,驳回潘女士父母 全部诉讼请求。

当晚10时许,现场值守人员积极施救并报警求救。

是事故产生 的主要原因,事发当晚,此时潘女士正驾驶一白色菲亚特牌小汽车搭载覃某,葛村铁路桥涵洞积水较深。

将已溺亡的潘女士、覃某二人从涵洞中打捞上来,将相关单位 起诉至法院,判驾驶员自行担责 依据 我国《途径 交通平安 法》第22条规定 ,事发后。

经查,车内人员溺亡 2016年6月3日下午6时,由所有人或者治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对潘女士的溺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途径 交通平安 司法 、律例 的规定 ,导致汽车被淹、车内人员溺水的事故,第42条规定 ,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张雪梅) ,在场协管人员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 一审判决后,其父母 一纸诉状,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误 的除外,事发当日,索赔44万元,。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