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妻外遇驾车追"情敌"致其死亡 男子获刑10年6个

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18-10-09 20:20 浏览:

  中新网海南新闻9月27日电 (罗凤灵 林明亮)40岁的儋州男子阿飞(化名)怀疑妻子阿艳(化名)出轨,便以妻子有婚外情、夫妻之间常闹矛盾为由,于2017年1月16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阿飞“狭路”相逢“情敌”,欲索要精神损失费,遂驾车追赶拦停驾驶摩托车的阿强(化名),致阿强冲向水沟撞向公交站牌后死亡。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阿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赔偿丧葬费等共计3.2983万元。

  2017年1月22日15时许,阿飞驾驶一辆皮卡车从儋州市那大镇去往某农场农贸市场途中,发现妻子驾驶二轮电动车、阿强驾驶二轮摩托车先后往那大镇方向行驶,阿飞随即驾车追赶,欲将阿强拦停索要经济赔偿。阿强发现被他人追赶后便加速行驶,阿飞紧随其后,并不断按喇叭向阿强喊话要求停车。因前方道路行驶车辆较多,阿强无法超车,便加速驶入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阿飞亦跟着变道紧随其后继续追赶。在阿飞驾车追赶期间,其驾驶的皮卡车头部位与阿强驾驶的摩托车尾部位发生接触碰撞。当追至某农场办公楼前路段时,阿飞驾车再次逼近阿强驾驶的摩托车,导致阿强驾车冲入非机动车道右边的排水沟,接着又撞到公交站牌,摔倒后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阿飞先后拨打110电话及120电话报警求救,接着离开现场。当天17时许,阿飞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阿飞就其离婚诉讼于2017年2月28日向当地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于当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阿飞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驾驶机动车追赶他人驾驶的机动车,致使他人驾驶机动车冲入道路排水沟后撞到沟边公交站牌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阿飞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故意伤害罪错误,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阿飞明知自己的驾车追赶行为可能对阿强身体造成伤害,仍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致使阿强在被追赶过程中撞到排水沟右边的公交站牌后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阿飞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为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针对阿飞的上诉意见,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指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前者是伤害的故意,后者是过失,案件中可根据行为人所处的环境、实施行为时的具体表现和事后的具体行为来判断。

  该案中,阿飞驾驶皮卡车在交通主干道上追赶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阿强,并不断按喇叭喊话要求阿强停车,追赶期间,皮卡车头还碰撞了阿强的摩托车尾。阿飞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水平的机动车驾驶员,明知自己的驾车追赶行为可能导致阿强心生恐慌,极易发生意外,进而对身体造成伤害,而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伤害阿强的间接故意,且阿强的死亡结果与其驾车追赶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阿飞过失致人死亡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法相悖,海南二中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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