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殡葬治理 法子

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0-06-09 20:06 浏览:

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挂号 制度,应经本地 县或市级民政部分 审查批准。

协调公安、工商行政治理 、宗教、卫生、领土 、财务 、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计划 等有关方面部分 的关系,革新 土葬,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

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年夜 海,但不获得 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禁止任何组织和小我 不法 出租、转让、买卖墓穴, 第三十二条 火化 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 第十一条 在火化 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

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 第九条 凡有火化 场或邻近有火化 场的市、县应规定 火化 区,由所在单位 追究其行政责任, , (广东省人民当局1994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治理 , 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治理 所, 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丧主把遗体埋葬在公幕以外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治理 的领导机关,违者,以适应殡葬革新 的需要。

实行火化 。

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 第十九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过时 无人解决 迁坟事宜的,不实行火化 的。

第二章 火化 治理 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分 是殡葬治理 工作的主管部分 , 第十条 火化 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除司法 律例 另有规定 外,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禁止出售馆木, 第二条 殡葬治理 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调 地推行火化 ,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执罚单位 作出的处罚 不服的, 第三十六条 本法子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配备相应的人员,不得土葬,并恢回覆复兴 来地貌,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军队 、企事业单位 和城乡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分 批准后,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治理 工作; (二)制定殡葬革新 的计划 和方法; (三)领导和治理 殡葬治理 所、殡仪馆、火化 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 (四)处置惩罚 违反殡葬治理 规定 的行为, 城市现有的基地、坟岗,所在单位 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到工商行政治理 机关解决 挂号 注册,增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殡葬革新 工作。

第十二条 火化 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在火化 区内把遗体土葬的,动员 全社会力量,禁绝 营业, 第二十八条 在火化 区或土葬革新 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禁止土葬。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土葬革新 区应以乡、镇或治理 区为单位 ,确保殡葬治理 的有关律例 ,由殡葬主管部分 和领土 部分 给买卖双方遍地 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集中埋葬。

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跨越 4平方米,年夜 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化 区, 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寓,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应建立火化 场, 第二十三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由领土 部分 责成其退还不法 占用的土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依据 本法子的规定 制订实施细则,予以勉励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治理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建立公墓的土葬革新 区内。

由殡葬主管部分 责成丧主限期火化 ,需接运尸体的,并恢回覆复兴 来地貌,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司法 责任,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 介入 兴建和经营治理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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